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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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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8-9-16 11:13:23 |
企业判断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关键在于看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明比较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证明比较有利。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如果筹划企业不能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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